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所讨论的是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导致抽象危险的行为。
1. 道路的意思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追逐竞驶时的“道路”是不是与醉酒后驾驶车时的道路相同;乡村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等是不是是醉酒后驾驶车时的道路。对道路的理解不同,会对定罪范围有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与虽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含广场、公共停车点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合。”本罪既处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行为,也处罚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的行为,但两种行为发生的场合应该有所不同。追逐竞驶时的“道路”,主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119条所规定的范围。这是由于道路过于狭窄、场合过于有限时,很难推行追逐竞驶行为。但,对醉酒后驾驶车所通过的道路,不应该作过于严格的限制。即某些“道路”虽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所规定的范畴,但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即使仅能供一辆机动车辆通行(不可能进行追逐竞驶),在行为人醉酒驾机动车辆通过时,该场合也应该被认定为本罪中的道路,比如,居民小区或农村村庄内的道路、校园内的道路、体育场(操场)等空旷场合、景区道路、大型厂矿区内或施工工地的道路等。在这类公共地区内醉驾的,仍然可以产生抽象的公共危险。该公共地区就是可供醉酒者驾驶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
本案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怎么样理解?被告人赵某的醉驾行为发生在农村的乡间小道(某村路口处)。“乡间小道”能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值得探讨。
大家了解,道路的范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119条明确界定的,其中“公路”“城市道路”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1992年,已失效)第2条曾作出过规定,“公路是指《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市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含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由此,有看法觉得,立法既然以列举的方法罗列了道路的范畴,这就将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外的发生地排除在危险驾驶的发生地范围以外。换言之,在上述列举的地址以外发生的醉酒驾驶,不可以被纳入危险驾驶的范畴。
然而,这种怎么看值得商榷。危险驾驶罪的保护法益是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是公共危险犯。因此,对“道路”的意思不应完全根据行政法规来理解。行政法规在划分“道路”时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对“道路”进行了肯定级别的划分。但,刑法在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时,应以公共危险为衡量标准,而不应以行政法规划分的道路级别为衡量标准。因此,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考虑驾驶行为发生路段是不是具备“公共性”,只须具备“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进步,农村的一些道路出现了明显的公路化演变,行驶的机动车辆数目急剧增加,机动车辆在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数目也大幅增加。因此,将农村中具备肯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道路”范畴不只符合规范保护目的,而且也适应了司法实践进步的需要。因此,将案发地认定为“道路”,具备合理性。
2. 醉驾
醉驾,是指在醉酒状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醉酒
依据国家水平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的规定,汽车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时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的,为醉酒驾。有关司法讲解采纳了这一认定标准。由此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是醉驾机动车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别建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上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前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2)驾驶
醉驾的实行行为是驾驶行为,而非醉酒状况。假如驾驶员醉酒后在车内睡觉,并未推行驾驶行为,且车子停在路边,未妨碍交通秩序,不会产生抽象的公共危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假如行为人在醉驾一段距离之后,为了休息或为了逃避检查而停车睡觉的,则其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的着手应是在道路上进入行驶状况。有看法觉得,发动引擎尚未行驶时,就已经是醉驾的着手。“热车筹备上路”作为开始驾驶阶段,应当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然而,这种看法值得商榷。发动引擎只不过进入行驶状况的筹备工作,是预备阶段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发动引擎,但汽车尚未发生位移,而是处于静止状况,虽然对公共安全会产生潜在的危险,但不会产生紧迫的危险。虽然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但该危险是指紧迫危险,而非缓和危险。何况,有的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并无需发动引擎。比如,甲将汽车停在坡道上,坐在车里喝酒,却不拉上手刹,汽车自行滑坡行驶,甲放纵这种状况。这种行为也应是醉驾。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