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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中“恶权势”犯罪团伙的认定

www.dps4.com 2025-07-09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权势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法发〔2018〕1号,2018年1月16日实行)

依法惩处借助“软暴力”推行的犯罪

18.黑恶权势有组织地多次短期非法拘禁别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别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别人累计时间在十二时辰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广东公安机关办理黑恶权势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执法引导》(粤公通字〔2018〕100号,2018年6月22日实行)

黑恶权势犯罪的认定

(三)“软暴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2.认定非法拘禁罪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1)非法拘禁的次数和时间需要。黑恶权势有组织地多次短期非法拘禁别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

“多次短期非法拘禁别人”中的“多次”,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

黑恶权势有组织地“非法拘禁别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别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一是非法拘禁别人三次以上,有三次甚至更多次每次持续时间超越四小时;二是非法拘禁别人三次以上,虽然超越四小时的次数未达到三次,但历次非法拘禁的时间累计超越十二时辰。

实践中存在的“同时拘禁多人、单人累计超越12小时”不应当视为“多次拘禁别人、累计超越12小时”。

(2)非法拘禁的对象。“别人”既包含同一被拘禁对象,也包含不同被拘禁对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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