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在占有质押财产的同时即产生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该项义务的承担,一是由于质押财产虽然依动产质押合同移归质权人占有,但其所有权仍是出质人的,在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使得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是对出质人的质押财产所有权的侵害;二是由于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是为了自己债权的达成,假如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不只侵害出质人的利益,同时影响了我们的权益。
所谓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根据一般买卖上的观念,觉得有相当的常识经验及诚意的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以一种善良的心和应当拥有的常识来保管质押财产。比如,对于字画的保管应当注意防潮、防虫蛀、防灰尘等。假如达不到应当注意的保管标准的,就不是妥善保管。
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须证明质押财产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不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出质人觉得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本条第2款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质押财产,以保护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可能”即或许、可能,而不是已经发生。这种可能性是不是产生,不可以仅凭出质人的想象,要有肯定的事实发生。如字画出质后,出质人发现质权人存放字画的房子漏雨,可能危及字画。“提存”就是将质押财产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现在,国内主如果公证机构在做此类业务。提存成本应当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