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1日正式推行了,它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置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因为该法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原则等方面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有新的变化,特别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争论不断,致使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交通事故的处置不一,本文试图作点肤浅的剖析讲解,以求教于同仁。
1、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下列方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条约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1、保险企业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假如肇事汽车参加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别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样保险公司就应当第一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不是有过错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怎么样。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假如交通事故所致使的各种损失(包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机动车辆之间的过错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一款和第(一)项规定,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超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机动车辆对非驾驶员、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辆对非驾驶员和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有减责事由的驾驶员可以倡导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驾驶员可以倡导减责。第三,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假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剖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了一个崭新的责任体系,它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更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依据不同状况规定了不一样的归责原则,如此有益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2、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规定的过于定义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拟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颁布具体的司法讲解,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